10. 商業活動、張貼招貼和公告、豎設構築物 (1) 未經園池管理層的明確准許和同意,任何人士不得在園池的任何部分內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2) 除非另獲授權和准許,否則任何人士不得派發任何招貼、標語牌或任何印刷品;或在任何樹木或植物上、或在園池內任何建築物、籬笆、座椅或任何其他搭建物或裝飾品的任何部分張貼或加附這類物品。 (3) 未經園池管理層的明確准許和同意,任何人士不得在園池的任何部分豎設任何杆柱、欄杆、籬笆、攤檔、台架或任何構築物,以及不得展示任何旗幟、橫額或其他徽號。 (4) 未經園池管理層准許而帶進或遺留在園池的任何物品,可由園池管理層移除和交由當局處置。
11. 對園池內的財產和其他地方造成損毀
任何人士不得— (1) 故意或因疏忽而塗污損毀、破壞或弄污任何牆壁、或園池內或包圍園池的任何籬笆、或任何建築物、柵欄、欄杆、杆柱、座位、搭建物或裝飾物、裝置和家具,以及園池內的展品和陳列品; (2) 攀爬園池內或包圍園池的任何牆壁或籬笆、或任何樹木、或任何柵欄、欄杆、杆柱或其他搭建物; (3) 故意或因疏忽移除供在園池內使用的任何工具或器材; (4) 在園池內任何範圍生火; (5) 在任何草地、草坪或已展示公告不得進入的其他地點或任何正準備用作花或供任何樹木、灌木或植物生長的任何土地上步行、跑步、站立、坐下或躺臥; (6) 移除、剪割或移走任何泥土、草坪或植物;或擷摘或破壞任何樹木、灌木或植物的任何蕾、花或葉;或破壞任何樹木、灌木或植物的任何部分;以及 (7) 在任何人工水池、溪澗或水中沐浴、蹚水或洗濯;或故意或因疏忽而使任何此等水景變得污濁或受到污染;或餵飼、捕捉、傷害
12. 禁止以熱蠟進行干擾行為
任何人士不得— (1) 溶解或燃燒任何蠟質;或 (2) 以會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士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的方式,把任何液體灑在或潑在任何熱蠟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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